合同約定條款試用期
1.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
延長工作時間(加班時間) | 延長工作時間報酬(加班報酬) |
▲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|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%支付 |
▲休息日工作,且不能安排補休 |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%支付 |
▲法定休假日工作 |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%支付 |
【鏈接】非全日制用工,不得約定試用期。
【提示】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“只能”約定一次試用期。
【提示】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。
【提示】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責任: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,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,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
2.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
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“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”的“80%”,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“最低工資標準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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